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是如何收费的?
根据《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自治组织接管物业前)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根据《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文件规定,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分为五级,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类型 |
服务等级 |
基准价(元/平方米·月) |
无电梯 |
五级 |
0.80 |
四级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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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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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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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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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梯 |
五级 |
1.10 |
四级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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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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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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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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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浮动幅度:托管面积5万M2(含)以下最高可上浮20%,5-10万M2(含)最高可上浮15%,10-15万M2(含)最高可上浮10%,15-20万M2(含)最高可上浮5%,20万M2以上执行基准价格。下浮不限。 2.有电梯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不包含电梯运行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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