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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藐体系,充分发挥连云港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各县、区工信局(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注册的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其中髙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最低标准,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20万元;

3.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技术创新机制健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工艺、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5.具有较好的人才激励机制,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认定程序

1.各县、区工信局(经发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文推荐上报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市直企业可直接报送帝工信局,申报材料统一审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2.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质询,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有无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行为进行会商。

4.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部门会商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进行公示,对通过公示的技术中心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第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评价工作通知时间,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区工信局(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各县、区工信局(经发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市直企业可直接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市工信局委托专家评估组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评分表》进行评分,得出评价结果。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会商确认,发文公布评价结果和调整后的全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3.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填写《真实性承诺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手续办结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县、区工信局(经发局)审核后报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提供虚假信息;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6.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运行情况良好或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优先列入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材料具体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市工信局另行发布《连云港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连经信发[2012]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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