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按劣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