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5-00123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25〕24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25〕24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和统筹,推进信息系统整合上云,做好数据安全工作,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并参考《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4〕38号)、《加强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全链条管理》(苏政办发 〔202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政府与企业联合投资建设、运维、购买服务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还包含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以及无人机、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专业设备及其配套系统。
第三条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及单独购买的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不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第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统一实施、统一运维”,市各单位提出建设方案需求申请,不再单独、分散建设。
第五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按照工作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一)市数据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及制度规范;实行年度任务清单管理,开展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
(二)市发改委负责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立项审批。
(三)市财政局负责涉及财政资金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数据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四)市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五)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的保密技术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监督工作。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六条 市各部门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优化流程、归并功能,实现数据共享、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复用,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
第七条 坚持规划引领,市各部门统筹谋划建设需求和年度计划,对建设目标和内容明确的项目不得拆分建设;原则上项目建成2年内,不得申报续建。
第八条 坚持集约化部署和云网协同,全市各部门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应基于全市统一政务云部署运行。
合理控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层层建设演示大屏等展示性项目,严禁借项目建设搭车购买与项目无关的电子信息设备,不得在运维项目资金中安排新建信息化系统经费。
第九条 秉持“应归尽归”原则,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全部实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数据共享挂钩机制,未落实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做到先共享再续建运维、新建项目必共享。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
市级部门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授权有偿使用,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禁止未经审批利用公共数据获取收入用于单位支出。
第十条 基于“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原则,市数据局统筹建设管理公共组件库,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再分散建设同类功能模块。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全市协同办公系统、“我的连云港”及苏服办APP、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算力资源、无人机飞行服务平台等共性支撑平台,促进不同行业和领域系统、数据、业务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确需新建组件的,经审核同意并纳入组件库管理,逐步丰富和完善公共组件库。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清单制度。申报单位应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同步向市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计划,并经本单位首席数据官审定,统一扎口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部署,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列入国家、省和市级信息化发展等相关规划;
(三)遵循统筹、整合、共享原则,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市政务云等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
(五)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跨部门集约共享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跨层级协同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级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参与部门共同确定项目目标、主体内容,统一系统接口与数据资源目录,实现集约共享要求,并加强与国家、省和县(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十四条 市属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归口管理,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牵头组织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涉密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申报,并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市级财力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制形成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专项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但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申请追加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局、市财政局会商审核,涉及财政资金较大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类项目,实施前须结合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报市数据局审核。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且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市级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还需提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履行概算审核和立项审批手续。
对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按《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保障篇(章)。
第二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类项目应当实行集中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由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其他项目由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如有涉密或上级部门统一开发部署等不适宜统一实施的项目,确需采取分散建设的,应经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咨询设计、概算造价、开工建设、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运行情况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评审和专项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单体规模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项目密码应用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超过批复工期6个月)、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数据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后,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的项目总金额未超出批复概算、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15%,经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调整。否则,应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档案。验收资料一般包含项目建设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提交市数据局备案。
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的项目,要申请市发改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经市财政局概算审核的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市财政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涉密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项目应由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按相关流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配合实施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档案移交等手续。项目进入运维期,项目单位还应保障运维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验收确认资产,形成的软件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及时登记确权。
第三十二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市数据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构建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安全”一体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与规划准入、项目审核、预算安排刚性联动,实施高效系统优先保障、低质系统限期整改、冗余系统强制退出分档管理,形成以评促建、以评促优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区域独立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建设的面向社会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做到统筹规划,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数据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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