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10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9-1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8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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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9〕8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9〕20号)要求,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坚持所有市政府工作部门全面推进、部分条线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共同参与、法无规定一律取消、法有规定逐步替代等原则,全面梳理证明事项,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更加便捷,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工作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群众和企业办事涉及到的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公布2019年度已清理的证明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对可替代的证明事项,以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包括可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实地检查、多次复用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实的证明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不包括各种审核材料:如申请补助申请表、施工审批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如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诉讼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举证主动提供的证明材料。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办事项目参照上述要求同步实施。

四、工作举措

(一)梳理证明事项。各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确定清单范围,摸清办事事项证明材料底数。相关事项证明材料由实施该项目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梳理。水、电、气、有线电视、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替代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形式审查事项;2.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做出判断;3.社会普遍关注;4.具有一定代表性;5.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6.不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

(二)规范工作流程。经梳理确定为通过替代方式取消证明材料的,各单位应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提供告知文书,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通过部门间核查、实地调查、后台数据调用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实的,行政机关要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三)制作格式文本。各单位要统一格式文书,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对外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承诺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四)完善承诺机制。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的,申请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

(五)强化分类核查。针对清单内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全覆盖”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

(六)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虚假承诺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依法建立诚信档案机制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连云港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单位要主动使用政务服务网开展业务办理,利用市大数据中心,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单位要梳理每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建立对应的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承诺公开机制,在政务服务网、行政机关门户网站等在线平台以及项目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9年9月29日前)

明确工作规程,制作格式文本,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惩戒等配套措施;同时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广泛开展宣传。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完成本单位、本条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

各单位根据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内容,全面开展精减证明事项工作。对于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严格按照确定的替代方式落实“减证便民”措施,并做好办件量统计汇总。实施过程中遇的问题及时上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

各单位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将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提交省司法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司法局、市政务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开展各项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专班,明确各单位联络员,建立专班+联络员例会制度,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对各单位的试点工作开展督查。市司法局要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政务办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广多种“不见面审批”方式,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探索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为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做好保障。各行政机关要发挥主体作用,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实施步骤及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对试点工作加强督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将试点工作列入对市级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推动各单位积极主动开展试点任务。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利用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举报专窗,受理群众关于试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内涵,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申请人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试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附件:连云港市XXX(委办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连云港市XXX(委办局)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编号:2019第  号

据《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连云港市XXX局)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未获得审批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X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件)。

连云港市×××(委办局)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连云港市(委办局):

本申请人对申请从事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本申请人承诺在从事(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市级各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活动;

4.本申请人承诺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5.本申请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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