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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 时间:2019-09-19 11:00:4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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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要求“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同时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司发通〔2019〕54号)部署和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司通〔2019〕20号)通知精神要求,我市被确定为省内唯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设区市试点地区后,不等不靠,积极做好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在2019年4月取消120项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更加便捷,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2019年6月25日方伟市长在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讲话中要求“要积极争创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充分发挥制度叠加效应”。市司法局、市政务通力合作、共同协商,先后召开两轮座谈会征求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先在部分单位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采取以点带面对的形式全面在全市政府所有行政机关或选择部分行政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和规范,为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筑牢基础。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

(二)《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司发通〔2019〕54号);

(三)省政府办公厅《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苏政办发〔2018〕76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3号);

(四)《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司通〔2019〕20号);

(五)2019年6月25日方伟市长在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讲话中要求“要积极争创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充分发挥制度叠加效应”。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条件。在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群众和企业办事涉及到的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公布2019年度已清理的证明事项清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或变更其他方式办理有关相关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包括可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实地检查、多次复用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实的证明材料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二)全面开展梳理。在取消120项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各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确定清单范围,摸清办事事项证明材料底数。相关事项证明材料由实施该项目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梳理。水、电、气、有线电视、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明确工作流程。经梳理确定为通过替代方式取消证明材料的,各单位应分类明确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提供告知文书,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通过部门间核查、实地调查、后台数据调用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实的,行政机关要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四)规范告知承诺。各单位要统一格式文书,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对外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的,申请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

(五)强化分类核查。针对清单内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全覆盖”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

    (六)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虚假承诺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依法建立诚信档案机制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单位要主动使用政务服务网开展业务办理,利用市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远程协查等机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单位要梳理每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建立对应的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承诺公开机制,在政务服务网、行政机关门户网站等在线平台以及项目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四、《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开展各项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专班,明确各单位联络员,建立专班+联络员例会制度,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单位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对各单位的试点工作开展督查。市司法局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广多种“不见面”审批方式。市大数据中心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探索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为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市信用办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做好保障。

(三)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对试点工作加强督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将试点工作列入对市级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推动各单位积极主动开展试点任务。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利用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举报专窗,受理群众关于试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内涵,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申请人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试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五、《实施方案》的试点意义

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做好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连云港市围绕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的重大开放政策的"三个定位",全面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将充分发挥“开放、改革、创新”的叠加效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同时,以最大方便企业群众为目标,突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因地制宜,锐意探索创新,依托市政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数据网上共享,打破信息壁垒,真正实现数据共享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以打造最优的营商环境,全力助推连云港市企业高质量发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注入强大动力。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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