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166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13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8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为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推行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18〕8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为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推行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告知承诺制的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是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审批监管并重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

二、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以及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涉及企业设立及企业、法人和公民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被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四、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三)受理、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原则上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审批证件。

4.行政审批机关向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5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6.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市审批改革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备查。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因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二)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行政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三)申请人从方便自身许可的角度,可以申请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原有许可程序办理。

(四)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请人获批准文件或证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并将其违诺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行政审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审批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要在6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务办备案。第一批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从今年7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要抓紧设计制作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并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确保制度按期实施。

(三)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件:1.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第一批)

2. 告知承诺书(样式)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