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5-00118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12-10 |
| 标 题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5〕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规发〔2025〕5号.pdf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连云港市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需求牵引、因地制宜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经济、人口、灾害事故等情况,加强城市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乡镇灭火救援队伍体系,优化水域、化工、森林等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布局,推动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规划建设、装备配备、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方案应当由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按照消防救援站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岗位职责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应岗位职责执行,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严格落实人员在位和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保养等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求。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119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标准建设信息化和调度指挥系统,接到群众报警或上级调派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安全、科学、高效地开展行动。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省规定的程序、条件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终止解除情形等。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类别、岗位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晋升培训不少于20天,培训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上岗、晋升、任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24小时执勤备战、准军事化管理制度要求和职业风险、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能力、岗位等级等相适应,并按规定动态调整。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按标准专项保障、专款专用,具体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和落实。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市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标准,并指导实施。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再就业扶持机制。鼓励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