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
连云港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云港市统计局
2008年5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万人,填报普查表近170万张。共调查了102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31个,镇53个;1524个村级组织,其中村及涉农居委会1469个;88.36万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85.48万户;1341家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省农普办及市农普办都分别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我市的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连云港市农普办和连云港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77.86万户,比1996年(76.3万户)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2.04%。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48.9%,比10年前(66.5万户,87.2%)减少38.3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341家。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万户) 比重(%)数量(个) 比重(%)
合计77.86100[FX:PAGE]13411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74.2395.34947.01
林业0.280.36261.94
畜牧业1.541.98382.83
渔业1.31.6716912.60
农林牧渔服务业0.510.65101475.62
(二)、农业从业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105.7万人,其中,男性占38.2%,女性占61.8%。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4.6%,21-30岁占13.1%,31-40岁占22.7%,41-50岁占25.9%,51岁以上占33.7%;按文化程度分,未上学占12.3%,小学占40.8%,初中占42.6%,高中占4.1%,大专及以上占0.2%。
2006年末,全市共有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农业技术人员3473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2065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36人、972人和2365人。
(三)、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4574台,比1996年增长95.55%;小型拖拉机210015台,增长119.72%;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434台,增长27.01%;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86813台,增长170.86%;联合收割机10292台,增长1680.62%。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88.13%,比1996年提高29.76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66.2%,比1996年提高21.81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98%和0.05%。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24.44%,比1996年提高6.45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61.57%,比1996年提高27.39个百分点。
表2主要农业机械数量单位:台
&nbs[FX:PAGE]p;2006年1996年增长(%)
大中型拖拉机4574233995.55
小型拖拉机21001595584119.72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434349127.01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8681368970170.86
联合收割机102925781680.62
表3农业机械化情况单位:亩
2006年1996年
面积比重面积比重
机耕面积4137045.188.133326932.658.37
机电灌溉面积3107632.166.202529996.544.39
喷灌面积92772.21.98
滴灌渗灌面积2376.80.05
机播面积2105919.224.441328415.817.99
机收面积5305852.961.572412462.234.18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连云港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83个乡镇(不含前三岛乡)和1469个村及涉农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5个,占全部乡镇的6.02%,有码头的乡镇28个,占33.73%,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FX:PAGE]59个,占71.08%。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乡镇82个,占98.8%,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乡镇82个,占98.8%。
表4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
全市(个)比重(%)
有火车站的乡镇56.02
有码头的乡镇2833.73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5971.08
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乡镇8298.8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8298.80
2006年末,全市有1464个村和4772个自然村通公路,分别占村和自然村总数的99.66%和81.48%。22.4%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及村内主要道路路面均以水泥路面为主。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以水泥路面为主的村占82.23%,以柏油路面为主的村占4.77%,以沙石路面为主的村占11.1%,砖、石板等其他路面占1.9%。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以水泥路面为主的村占40.84%,以柏油路面为主的村占1.16%,以沙石路面为主的村占42.14,砖、石板等其他路面占15.86%%。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410个,占村总数的27.91%。
表5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数量(个)比重(%)
通公路的村146499.66
通公路的自然村477281.48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120882.23
柏油路面704.77
沙石路面[FX:PAGE];16311.10
砖、石板等其他路面281.9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60040.84
柏油路面171.16
沙石路面61942.14
砖、石板等其他路面23315.86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41027.91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乡镇有邮电所,100%的村和自然村通电,99.93%的村和自然村通电话。
表6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情况
数量(个)比重(%)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83100
有邮电所的乡镇83100
通电的村1469100
通电话的村146899.93
通电的自然村5857100
通电话的自然村585399.93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全市有11个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占乡镇总数的13.25%的,有82个乡镇有广播、电视站,占98.8%。
97.89%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84.62%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全市100%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88.9%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69.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29.9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68%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2.8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7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比重(%)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11&[FX:PAGE]nbsp;13.25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8298.8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小学43129.34
1-3公里100768.55
4-5公里261.77
6-10公里50.34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中学966.54
1-3公里78753.57
4-5公里36024.51
6-10公里20914.23
11-20公里140.95
20公里以上30.20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1469100.00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130688.90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101869.30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44029.95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20113.68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18912.87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5857100.00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53个镇中,90.57%的镇实施集中供水,9.43%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3.96%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在本次普查的1469个村和涉农居委会中,62.01%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3.2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23.28%的村有沼气池,13.14%的村完成改厕。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8.8%的乡镇有敬老院。59.03%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96.46%的村有卫生室。94.96%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8.37%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全市84.52%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7.38%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1.4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其中47.62%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市场,16.67%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市场,13.1%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FX:PAGE]元的农产品专业市场。
100%的乡镇有储蓄所。58.13%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81.89%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6.19%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1平方米。99.8%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80.88万户,占94.62%;拥有2处住宅的4.31万户,占5.05%;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11万户,占0.13%。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69.1万户,占80.84%;居住楼房的13.96万户,占16.33%;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2.42万户,占2.83%。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40.8万户,占47.72%;砖混结构的40.59万户,占47.4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65万户,占4.27%;其他结构的0.45万户,占0.52%。
表8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户、平方米、%
户数比重(%)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121.0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80884994.62
拥有2处住宅431485.05
拥有3处以上住宅11120.13
没有住宅17300.2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13962416.33
平房69106480.84
其他241512.83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364764.27
砖混40593847.49
砖木40797047.72
其他44550.52
(二)、饮用水
有1.66万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94%。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6.26万户,占54.11%。40.07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46.88%;20.5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24.02%;23.4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7.47%;1.11万户的饮用水[FX:PAGE]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3%;352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04%;0.2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29%。
表9饮用水情况
户数(万户)比重(%)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1.661.94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46.2654.11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40.0746.88
深井水20.5424.02
浅井水23.4827.47
江河湖水1.111.3
池塘水0.040.04
雨水0.040.05
其他水0.20.24
(三)、炊事能源
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61.14万户,占71.52%;主要使用煤的8.52万户,占9.96%;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4.58万户,占17.06%;主要使用沼气的0.33万户,占0.38%;主要使用电的0.91万户,占1.07%;使用其他能源的占0.01%。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69万户,占1.98%;使用旱厕的49.89万户,占58.37%;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33.90万户,占39.65%。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4.62台,固定电话75.04部,手机62.64部,电脑2.59台,摩托车27.46辆,生活用汽车2.57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179.4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84.69万人,占47.2%;女劳动力94.74万人,占52.8%。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31.47万人,占17.54%;21-30岁26.47万人,占14.75%;31-40岁38.12万人,占21.25%;41-50岁38.95万人,占21.710%;50岁以上44.42万人,占24.75%。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未上学15.25万人,占8.5%;小学文化程度54.41万人,占30.33%;初中文化程度86.34万人,占48.12%;高中文化程度20.89万人,占11.64%;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54万人,占1.42%。
表10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nbs[FX:PAGE]p;人数(万人)比重(%)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万人)179.43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84.6947.20
女性94.7452.80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及以下31.4717.54
21-30岁26.4714.75
31-40岁38.1221.25
41-50岁38.9521.71
50岁以上44.4224.75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未上学15.258.50
小学54.4130.33
初中86.3448.12
高中20.8911.64
大专及以上2.541.42
农村从业人员151.2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4.32%。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101.18万人,占从业人数的66.88%;在第二产业就业25.05万人,占16.56%;在第三产业就业25.06万[FX:PAGE]人,占16.56%。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75.62万人。其中,男劳动力51.64万人,占68.3%;女劳动力23.98万人,占31.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12.93万人,占17.1%;21-30岁25.3万人,占33.45%;31-40岁20.21万人,占26.73%;41-50岁11.65万人,占15.4%;50岁以上5.53万人,占7.3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未上学1.11万人,占1.46%;小学文化程度14.43万人,占19.09%;初中文化程度53.04万人,占70.14%;高中文化程度6.09万人,占8.06%;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0.95万人,占1.25%。
表11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一)
人数(万人)比重(%)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75.62
按性别分
男性51.6468.30
女性23.9831.70
按年龄分
20岁及以下12.9317.10
21-30岁25.3033.45
31-40岁20.2126.73
41-50岁11.6515.40
50岁以上5.537.32
按文化程度分
未上学1.111.46
小学14.4319.09
初中53.0470.14
高中6.098.06
大专及以上0.951.2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11.77万人,占15.56%,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11.15万人,占14.75%,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32.07万人,占42.41%,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19.7万人,占26.05%,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打工的0.93万人,占1.2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3.98万人,占5.26%;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45.75万人,占60.5%;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25.89万人,占34.24%。
表12农村[FX:PAGE]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二)
人数(万人)比重(%)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75.62
按从业地区分
乡外县内11.7715.56
县外市内11.1514.75
市外省内32.0742.41
省外19.726.05
港澳地区及国外0.931.23
按从事产业分
第一产业3.985.26
第二产业45.7560.50
第三产业25.8934.24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和具有乡级行政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84个乡镇,其中乡31个,镇53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农场。在计算乡镇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有关数据时,不包括前三岛乡。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469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FX:PAGE]境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18.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9、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20.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1.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22.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FX:PAGE]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23、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24、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25、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26、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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