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1〕22号

  • 时间:2021-11-12 15:32:17
  •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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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1〕22号

当事人:连云港瑞天富压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0DGJE0U

住所:连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乐合金厂区内

当事人连云港瑞天富压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DA019排污口后端设有烟气消白装置“酸雾除雾器”,烟雾经除雾后通过2个排气筒外排。在酸雾吸收设施后端和酸雾除雾器之间设有1个旁路排气筒。酸雾除雾器后端设置的两个排气筒以及旁路排气筒均未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设置检测采样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9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9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9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9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1年9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拟以轧钢酸洗车间占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副本)1份和《连云港瑞天富压延有限公司章程》(副本)1份,确定违法主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1〕2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10月21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千捌佰元整(3.98万元整)。

裁量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足十二个个月11%;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两年内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10%+(0%+11%+0%+0%+0%)×(1-10%)]×20万=3.98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3.98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98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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