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新闻发布会

  • 时间:2020-09-28 17:33:30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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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9月28日10:00

地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市司法局新闻发言人助理王圆圆

发布人: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晓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处处长杨庆军,市税务局政策与法规处处长李涛

发布议题:出台《连云港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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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圆圆: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广大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2019年4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同年5月29日,我市在全省率先打造实体实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成全省首个非诉讼服务中心,有效化解大量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案件。本月初,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连云港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今天,市司法局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介绍相关情况。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晓红同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处处长杨庆军同志、市税务局政策与法规处处长李涛同志。我是市司法局新闻发言人助理王圆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今天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晓红同志介绍《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及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相关情况。二是媒体记者朋友们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晓红同志介绍《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及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相关情况。

杨晓红: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连云港市司法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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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2019年4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挺在前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为我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连云港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行政调解职责清单》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和发展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制定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2018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规范行政调解网络建设、制度体系、文化体系和效能体系建设,原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行政调解的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市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被评为2019年江苏省依法行政示范项目。“连云港全国首创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被评为江苏省第四届“十大法治事件”。2019年5月29日,我市在全省率先打造实体实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成全省首个非诉讼服务中心,有效化解大量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案件。2019年11月、2020年6月市政府两次召开全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现场推进会议,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方向路径。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深化全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八大决战决胜”,统筹做好“六稳”“六保”,确保实现“双胜利”,确保如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0年9月,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

二、《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主要内容

今年5月,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报送行政调解职责清单的通知》,要求市级机关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调解事项、调解依据,市司法局先后两次对各部门行政调解职责清单逐项审核,并反馈至各部门进行二次校验。7月份,市司法局召开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专家评审会,邀请法学专家教授对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专题研究推敲,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最后的清单。

《职责清单》主体由行政调解事项、依据和实施主体组成,行政调解事项共列出49项涉及群众生活各方面内容的矛盾纠纷事项,做好49项行政调解工作的依据来源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根据不同事项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23个行政管理系统。

为贯彻落实好《职责清单》,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全市行政调解职能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1、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行政职能。本行政管理领域内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也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及时有效化解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3、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行政机关应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等相应调解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专业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4、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主动作为,摸排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告知当事人用行政调解化解纠纷争议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争议。

5、各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纠纷,调解不成的,再转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程序。

6、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调解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时间。

7、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行政调解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8、各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通过行政调解未能及时化解纠纷争议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在内的其他非诉讼方式以及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争议。

9、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涉及专门事项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行政调解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调解工作下一步打算

《职责清单》的出台,将进一步督促行政调解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更加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切实高效发挥行政调解柔性化解民事、行政纠纷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是全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我们将以本次出台《职责清单》为契机,进一步树牢非诉讼理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成效。

一是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各地各部门将强化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悬挂标识标牌,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确保调解组织机构健全,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聚合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四横”资源力量。推广在法院、人社、信访等部门建立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经验做法,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积极主动受理和化解行政领域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三是建立行政调解责任体系。依法承担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着力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积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对基层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认真梳理、仔细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社会风险防范工作。

四是强化“三调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时,将首选调解、协调模式,先行归口调解,做到行政管理和调解并重,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调解有较大抵触情绪、行政调解难以进行时,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联合调解等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协助处理和出庭应诉。

五是创新行政调解方式。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鼓励心理咨询师及其他领域专业化社会力量作为调解志愿者,为人民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鼓励和规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操作规程。

六是加强行政调解文化建设。各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室开展行政调解以“和为贵”为核心,并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塑造行政调解文化,突出“法为上、和为贵、调为先、让为贤”的文化主题,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在法治框架内植入德治元素,让和为贵、尚公平、护正义的文化感召并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场所悬挂我市行政调解标识,把行政调解文化建设贯穿于行政机关文化建设中,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宣传法律法规、践行行政调解文化全过程。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王圆圆:好的,感谢杨晓红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媒体记者朋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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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有没有法律效力?如何保障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

杨晓红:行政调解协议是经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

为充分保障行政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2018年3月,原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在全国首创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这一做法被2019年4月发布的《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所吸纳,成为省政府规章条款固定下来,同时这一做法被评为江苏省第四届十大法治事件。

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行政调解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将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裁定确认后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而达到减少诉累、降低经济成本及快速处理矛盾纠纷的目的。

记者:请问我市在消费维权方面如何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化解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杨庆军: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而行政调解方式具有便捷、高效和免费等优势,是广大消费者最乐于接受的解决方式。我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维护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自2019年1月组建以来,以消费者满意为导向,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履行新职责,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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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五线合一为重点,加快推进业务整合、体系优化

组建以来,我们以“五线合一”为重点,将原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药(12331)、物价(12358)、知识产权(12330)等5条热线整合,全省第一家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受到了省局充分肯定和表彰。

一是抓制度,推动工作规范化。按照国家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处置程序,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二是抓外力,推动工作社会化。继续加强维权服务站建设,继续发挥商场、超市、企业、景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作用,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拓宽消费纠纷和解“绿色通道”,积极促成消费纠纷和解。继续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商会、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的合作,增加专业化、社会化消费维权力量。继续密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做好投诉的分流、跟踪与反馈。三是抓融合,推动工作效能化。在做好上下联动的同时,强化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与执法办案、信用监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12315平台与其他服务热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不断提高消费投诉调解的效能。

二、以提升调解效率为目标,全力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按照“打得通、转得快、处得好”目标要求,做好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的各类信息融合工作,及时发布数据分析报告。2019年组建以来登记受理各类信息96173件,其中咨询53129件,消费投诉25080件,举报17964件,投诉举报办结率100%,回访满意率95%以上。依托《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等港城主流媒体及新兴媒体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推动消费维权由事后受理、调解处理为主向事前调控和防范为主转变。

三、开发“智慧315”平台,不断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我局提出“互联网+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化理念,构建连云港市“智慧315”消费者投诉处理及举报核查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监督服务职能,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信用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能,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系统--“智慧315”,为连云港市创造更加良好的消费环境。

智慧315消费者投诉处理台是整合利用现有的经济户口、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15投诉处理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为大众消费者提供集中、客观、权威信息。搭建消费维权互动平台,以化解消费争议、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为宗旨,即时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引导,为网络消费、异地消费、现场投诉打造在线调解的快速消费维权处理系统。提供一个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灵活适用、性能优秀的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处理平台。

本次《行政调解职责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10项行政调解事项,我们将按照清单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进一步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举措,依法化解市场监管领域矛盾纠纷,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情况。

记者: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是市税务局一项重要职能。请问市税务局税务系统是如何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

李涛:谢谢你的提问,我们主要是按照“一二三四”工作法思路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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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打造一个品牌,引领调解深入人心。我局借鉴“无讼”理念精心打造了“税无讼”调解工作品牌,赋予了“无讼”新的时代内涵和表现形式。把税务调解与“和”文化融入到税务机关文化建设,使征纳双方礼让和谐的风气深入人心。

二是尝试两项创新,实现调解与时俱进。首先建立专家智库。市局聘请多名人大代表、法学教授、律师等不同方面的行业专家,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提供强力保障。今年以来智库专家共参与调解案件9起,税款690万元。其次建立反馈机制。对已调解的征纳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今年来共实现回访36户次,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74条。

三是坚持三个注重,保证调解依法依规。(一)注重维护双方地位平等。市局在解调过程中注重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牢固树立征纳双方调解地位平等的理念,高效推进了税务调解中纳税人权益保障工作。(二)注重维护征税法律底线。我局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确保纠纷解决不以税款的流失为代价。对于提出不合理诉求的纳税人,晓之以理,示之以法,明确税法红线,坚决拒绝法外之情。(三)注重法与情的和谐统一。对属于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的案件,注重合法与合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累计使3户企业撤回申诉。

四是覆盖四大领域,保障调解全面开花。在许可领域。今年共有15起因发票限额限量的复议案件,市局调解机构积极介入,向纳税人宣讲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政策的背景原委,最终复议企业全部接受调解结果。在处罚领域。新冠疫情期间,对于因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等将被处罚的企业,调解机构积极推动“首违不罚”和“疫情不罚”,累计对327户延迟企业免处罚款120余万元,解决了疫情期间报税不便企业的后顾之忧。在征收领域。广泛推广使用“说理式文书”,在文书附件中列明税收法律条文,加强调解文书的释法性,提升税务调解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救济领域。先后举行了18起听证,受理行政复议26件,敞开法律救济的渠道,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也建议相对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无讼”并不是意味着零诉讼,而是通过这个理念,提高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尽可能地降低诉讼的发生。

2019年以来,我局共正式调解各类涉税争议78起,满意度达到100%。接下来,我们将以此次《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发布为契机,以“一二三四”工作法继续积极开展非诉调解,实现税收执法公正和信用体系建设双推动、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双提升、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王圆圆: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问题要了解,欢迎随时与市司法局行政调解指导部门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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