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新闻发布会

  • 时间:2019-07-12 15:00:46
  •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阅读次数:
  • 字体:[ ]

时间:2019年7月12日上午9:00

地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吴红

发布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玉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周元珍

发布议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吴红:各位领导,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首先,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玉波、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周元珍,我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吴红,也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

今天发布会的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由我向大家介绍此次调整政策的背景;二是由刘玉波主任发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三是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媒体朋友提问。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由我向大家介绍此次调整政策的背景、原因及目的。

2017年初,我市部分区域房价上涨较快,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多月处于高位运行,为了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解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我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我市房地产形势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已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二胎家庭的增多,我市广大职工对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度较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降到87%,在确保职工首套房刚需贷款基础上,现有资金可以满足二套房贷款需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商品房交易、房价变化和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等情况,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政策,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常规调整。

在“政策调整”起草过程中,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并参照省内外其他城市的做法。“政策调整”内容,分别征求了县区和相关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风险评估。并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本次政策调整,是对原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常规恢复,并在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前提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相关调整。有利于解决好广大职工对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刘玉波主任发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刘玉波: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市公积金中心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各位领导、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为首套住房。

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为第二套住房。

二、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支持职工刚性需求及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第二套及以下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职工家庭须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三、本通知自2019年 7月 5日起实施。商品房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市区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2019年7月5日之前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以上就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谢谢大家!

吴红:刚才,刘主任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工作作了简要介绍,通过刘主任的介绍,社会各界及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欢迎大家继续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媒体朋友提问,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

记者:我市本次政策调整较以往公积金贷款政策,感觉最大变化之处是为了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了较大调整,请具体分析解读一下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具体情形。

吴红:这个问题请客户服务中心周元珍主任来回答。

周元珍: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认房又认贷”。“房”为职工家庭(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名下住房,“贷”为职工家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如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的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无住房;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以上三种情形均分别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请问职工家庭住房贷款记录如何认定和查询?

吴红:这个问题请客户服务中心周元珍主任来回答。

周元珍:您好!“住房贷款记录”是指职工家庭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中的贷款记录。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查询,在连云港市申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通过其公积金缴存地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采集。问题回答完毕,谢谢。

吴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最后,对给予今天新闻发布会积极支持合作和出席今天会议的各单位,表示衷心感谢,对出席发布会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谢谢各位!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