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7-1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投资建设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市代办中心受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无偿代其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在市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代办工作人员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市代办中心承接项目后明确专人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视情况将代办项目纳入容缺预审或联合审批程序。

(四)无偿代办。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外,对代办项目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五)各方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第三条代办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等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代办内容:

(一)代办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涉及的本市权限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

(二)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由投资者(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市代办中心提供协助。

(三)投资者(项目单位)提出的其它合理服务需求。

(四)确需代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代办机构:

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下设“连云港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简称“市代办中心”)。市代办中心主要职责:对市权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协调推进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代办项目实际办理情况,对有关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依法进行督促催办,负责对代办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落实本地区专兼职代办人员,统一纳入市、县区代办服务体系,负责受理并开展项目审批代办服务。

第六条代办程序:

(一)受理。市代办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代办服务窗口。投资者(项目单位)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范围,并提交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市代办中心安排专人与投资者(项目单位)沟通接洽,研究核实受理要件。确定受理,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正式受理项目代办。

(二)办理。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代办工作人员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各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跟踪审批过程,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情况,加强与各审批服务窗口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三)回复。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应及时移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代办制度:

(一)会审制度。根据代办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政务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采取会议联审方式,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协同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项目,实行市代办中心总负责、相关部门协办的协同制度,推动项目并联审批,审批手续同步办理。

(三)保密制度。代办工作人员对代办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四)回访制度。代办项目办结后,通过走访企业或召开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投资者(项目单位)对代办工作和代办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八条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需履行的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工作人员。

(二)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并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要积极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费用。

(五)对投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委托服务按下列情形予以终止或办结:

(一)因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二)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反馈,并对该委托代办事项予以中止。

(三)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投资者(项目单位)确认后视同办结。终止及办结的代办项目,市代办中心应及时归档,并将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交还投资者(项目单位)。

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代办服务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