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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2498593/2020-0000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政务办 发文日期: 2019-11-01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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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01

一、出台背景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但同时,由于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数量猛然增加,引发各类新问题的出现,急需市级出台相关文件,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出台目的

规范全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能,维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

三、主要内容

项目范围。《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组织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建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及所管辖范围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

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成立的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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