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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 时间:2015-06-05 11:28:11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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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怎么办?笔者昨日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本月,我市出台的《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主要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此举将弥补当前社会救助体系中急难救助与低保边缘群体救助的空白。

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必须支出突增等情况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此外,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均达到3个月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享受临时救助: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尽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故不就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次性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对同一事项,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市区户籍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临时救助: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家庭每人给予一次3至6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2至4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1至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家庭每人给予一次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均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一次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据介绍,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备的材料;委托、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等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此外,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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