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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流动社保“零跑腿” 重复缴费“先转后清”

  • 时间:2026-07-10 16:58:36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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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关群众晚年养老切身利益,是广大参保人员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针对退休后养老保险能否转移、多地重复参保如何退费、省内流动就业是否需要办理转移等常见问题,市人社部门集中梳理、统一解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细则,帮助群众吃透政策、明白办事、少走弯路。

不少参保群众十分关心,办理退休手续后是否还能办理异地养老保险转移。按照国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具体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其中,已经完成退休资格审批、但尚未正式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将异地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资金统一归集至待遇领取地,依规合并核算养老待遇。对于已经按月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将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其在外省参保且未完成归集的个人账户资金,将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清退返还本人,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资金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群众跨地区就业存在的多地重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市人社部门严格落实“先转后清”的处置原则,规范做好重复参保清理退费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与参保人员充分沟通确认,保留一个有效参保个人账户,对同一时段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将对应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参保人。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叠加计算,仅合并统计有效缴费年限,既规范社保经办流程,也精准保障群众社保缴费权益。

同时,针对群众疑惑的省内跨市就业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依托省级社保统筹便民举措,对省内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参保流动实行分类施策、简化办理。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跨地市流动就业、持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需个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系统将自动合并累计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储存额,真正实现群众零跑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双向衔接同样简化便捷,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江苏,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停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居民养老账户资金将自动并入职工养老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养老账户资金及缴费年限将自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两类险种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已正常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办理相关转移衔接业务。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属不同参保体系,无法实现系统自动衔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的,需主动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社保缴费年限连续、个人养老权益完整有效。

市人社部门将持续聚焦群众社保办事需求,常态化开展社保热点政策精准解读,持续优化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线上经办服务,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以更透明的政策解读、更高效的便民服务,切实兜牢、守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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