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公共服务

用户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如何处罚

  • 时间:2017-08-24 12:00:44
  • 来源:公用事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