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违约用电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包括: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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