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电费缴费期限及欠费停电的依据
客户电费缴费期限:
(1)《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2)《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类客户的电费缴费期限如下:
①坐收、走收的居民及小电力客户:一般为抄表后第3日起直至月末。
如:居民户5月3日抄表,5月6日-5月31日为正常缴费期,从6月1日开始产生违约金,从7月1日开始,可以实施停电,以此类推。
②其他客户:抄表结算后或分次预结算后5天内交清电费。
欠费停电的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客户逾期未缴纳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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