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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时间:2018-04-02 12:00:20
  • 来源: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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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管局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知识清单
部门名称 连云港市城管局(环卫处)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所需材料



1.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3.拟拆迁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它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6.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7. 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申请表
政策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窗口负责人 唐泽林 0518-85868123 13675290088
窗口经办人 唐涛
张士红
房树卿 0518-85868087 15240337063
13675290022
13815650266
后方承办处室负责人 杨化雨 0518-85509641 13675290366
后方承办处室经办人 徐秦川 0518-85509641 136752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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