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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损坏,家中正常用水,指数无法抄见,自来水公司估收,有什么依据

  • 时间:2017-08-24 12:01:37
  • 来源: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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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修复或者更换。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或根据用水人上两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量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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