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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时间:2022-11-08 11:15:17
  • 来源: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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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户外广告(临时性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
二、部门信息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灌南县集中办公区8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执法局100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0521081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办理材料
1、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时提供)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类处理方式及能力说明表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521081
监督投诉方式:0518-12345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gn.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3&iddept_yw_inf=11320724MB1626232F4000117013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4MB1626232F4000117013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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