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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时间:2022-11-08 11:15:19
  • 来源: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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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部门信息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东海县晶都大道28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7月- 9月):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春秋冬季(10月~6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8-87796625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1)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3份;

2)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申请人自备1份;

3)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申请人自备1份。

六、办理流程

1)决定,0.2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

2)审核,0.3工作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3)受理,0.5工作日: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 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九、审批结果

草种经营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 、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 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7796625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7212629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1428075294000120141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1428075294000120141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1428075294000120141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142807529400012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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