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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等审核

  • 时间:2018-01-01 12:00:12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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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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