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其他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时间:2018-01-01 12:00:13
  • 来源:县区
  • 阅读次数:
  • 字体:[ ]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