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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时间:2017-08-21 1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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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条;2、《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一)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二)领取、填报《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登记表》;(三)未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已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提交证照(副本)及复印件;(四)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住所证明(自有住所的,提交产权证明;租用住所的,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1年以上有效期租用协议);(六)与从业人员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从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江苏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七)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包括开展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应作专门说明。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受理(县人才服务中心随到随办)→审查(县人才服务中心10日)→审批(县人才服务中心10日)→归档(县人才服务中心) 五、承诺时限  20天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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