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批及资金发放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应当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名单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主账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由乡镇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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