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职律师执业证审核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第三条第四项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第三条第三项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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