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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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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