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1999〕7号);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22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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