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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