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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评定烈士审核(不包括对非现役军人因公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评定)

  • 时间:2018-01-01 12:00:18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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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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