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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待遇取消、恢复(审核)

  • 时间:2018-01-01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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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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