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
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2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各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办件受理 → 现场审核 → 领导审批→ 法定送达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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