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标志、不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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