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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时间:2017-08-21 12:00:20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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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2、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3、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4、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5、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具体说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2、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使用场所的说明材料及有关租用协议、洽谈会平面图。4、报刊拟刊播的广告文稿 5、举办单位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提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联合举办的提供联办合作协议书。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受理(县人才服务中心10日)→审查(县人才服务中心5日)→审批(县人才服务中心5日) →归档(县人才服务中心)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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