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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证审核的许可

  • 时间:2017-08-22 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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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4)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复印件1份;(5)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批→发证 五、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捉证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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