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的核准
一、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1、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每年年初根据住房实际维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报县住建局。2、已售公有住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项目预算在报县住建局之前,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核。3.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申请使用资金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维修预算报告。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办件受理→初审→审核→签发→送达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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