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其他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时间:2018-01-01 12:00:01
  • 来源:县区
  • 阅读次数:
  • 字体:[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