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设立审批
《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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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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