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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时间:2022-11-08 11:15:03
  • 来源:东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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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死亡注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二、部门信息

东海县公安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东海县晶都大道2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公安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7月初-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春秋冬季(10月1日-次年7月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8-87239095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五、办理材料

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收回居民身份证 

十、法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八条第二款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条第二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条第三款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7239095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1867076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142850940400070902200003&ql_kind=07&iddept_ql_inf=113207220142850940400070902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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