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基本信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水利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水利局39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060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B039 水利窗口 222000
窗口咨询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B039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占用跨县级及以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3、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五、办理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5、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6、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7、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8、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决定,审查,受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060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http://lyg.js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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