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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者历复印管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 时间:2018-03-30 12:00:49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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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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