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如何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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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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