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时间:12月20日
地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题:《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解读
主持人:市外侨办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江苏省侨务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开华
嘉宾:市外侨办副主任张妍,市外侨办综合处处长周中兴、市外侨办侨政处处长魏华兴、市外侨办外联经济处处长李欣
张开华:各位记者、各位朋友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市外侨办举办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我是市外侨办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江苏省侨务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开华,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
这次发布会受到我市多家媒体关注,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连云港发布、市电台、市电视台等媒体派记者参加此次发布会,同时,我们还邀请了我市部分侨港资企业家、归侨侨眷、侨务社区代表参加,让我们对他们的到来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欢迎!
下面我把参加这次发布会的成员介绍给各位:市外侨办副主任张妍,市外侨办综合处处长周中兴、市外侨办侨政处处长魏华兴、市外侨办外联经济处处长李欣。
今天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市外侨办副主任张妍解读《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二是记者提问环节。
中国开放已走过30多年的历程,30多年来中国经济之所以能飞速发展,得益于数以万计的侨港资企业的投资带动,侨企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应当记住他们!
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经济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受这些因素影响,在我省投资的5万多家侨港资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多,为切实保护和促进其投资权益,我省于今年5月1日出台《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其目的就是要加大对华侨投资的保护和促进。那么,各位记者一定想知道这个《条例》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下面,进入第一项议程,请市外侨办副主任张妍为各位发布和深入解读。
张妍:各位记者:大家好!首先欢迎大家参加这次发布会,这次我们要发布的内容是《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华侨华人一直是我省及我市改革开放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和见证者,为我省和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多年来,省有关部门、各地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为华侨服务和保护侨商权益方面的政策和文件,将这些政策文件、经验做法上升为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为华侨投资兴业营造更加透明和完善的法治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华侨投资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现实情况,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多重困难和挑战相互交织,为进一步以法治方式谋划和改进侨务工作,维护好、发展好已投资的华侨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制定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地方性法规。
基于以上原因,2013年11月,由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牵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侨办、省侨联有关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积极沟通协商、借鉴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分析论证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逐条推敲,十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2016年1月15日,《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34条,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吸收了各地为华侨投资服务方面积累的做法和经验,参考了有关兄弟省份的地方性法规,注意保护与促进并重、权利与义务并重、服务与管理并重,突出对华侨投资者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投资待遇、投资方式、投资导向、扶持政策和服务、社会保障、生活便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力求做到“有特色、可操作”。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依法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和创新创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考虑到一部分华侨在投资经营期间,其国籍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保护其投资权益,设定了第三十三条:“华侨投资者本人国籍发生变化的,其在本省原投资的企业仍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
目前,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也是条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从规范政府服务出发,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落实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条例》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能作用,《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承担。”
三、关于对华侨投资的鼓励和促进
吸引华侨投资,以侨引资、以侨引智,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充分体现了这部法规的地方特色。在投资方式方面,根据我省实际,规定了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和推动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多元化。在投资领域方面,“鼓励和引导华侨投资者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在投资政策和信息服务方面,“华侨投资者及其设立的企业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投资者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海外回国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海外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在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方面,“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基金,支持华侨投资者投资创业和自主创新”;“政府主导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者给予同等支持”。在鼓励对外合作方面,“引导和支持华侨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利用国际资源,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针对华侨投资者要求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的呼声,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条例》第八条规定“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
四、关于华侨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华侨投资者投资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问题。《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华侨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华侨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还专门规定:“华侨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处置。”
对一些投资者关注较多的征地拆迁纠纷、生产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法给予补偿。”“华侨投资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五、关于华侨投资者的社会保障和生活便利措施
为了解除华侨投资者在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后顾之忧,《条例》对华侨投资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对其护照的身份证明效力、出入境便利、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华侨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在护照申请、签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这些便利措施为华侨投资者提供极大地方便,解决许多后顾之忧。
以上是发布内容,谢谢大家!
张开华:谢谢张妍副主任的发布和精彩解读!接下来进入第二项议程,记者提问环节,请举手示意!
记者:《条例》中关于“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怎么理解,是如何界定的?请介绍一下。
张开华:这个问题请魏华兴处长回答。
魏华兴:谢谢您的提问。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记者:《条例》中鼓励海外华侨华人来江苏投资的领域有哪些;江苏省就维护华侨投资者权益出台了哪些配套措施,请介绍一下?
张开华:这个问题请李欣处长回答。
李欣:谢谢您的提问。鼓励和引导华侨投资者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于2016年11月正式成立。协调委员会具体由省侨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27家省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在江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记者:华侨回国定居,那么他们户口是如何恢复的?请介绍一下。
张开华:这个问题请周中兴处长回答。
周中兴:谢谢您的提问。1.以前,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须先向拟定居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侨务部门核查审批后,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再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自今年3月1日起,已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华侨回到江苏工作、生活的,可由本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在现住地直接恢复户口。
3.为确保惠侨新举措落到实处,省公安厅要求,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班子,抓好措施的贯彻与反馈。目前,江苏所有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均已设立恢复华侨户口接待窗口,统一公开业务流程、统一亮明民警身份、统一实行挂牌上岗、统一使用文明用语、统一实施服务评价,实行“首接负责制”,做到谁受理、谁负责,不得让华侨来回往返。
张开华: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
明年,省人大还要对《条例》贯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必将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发布会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平台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让更多人了解《条例》,进而自觉维护侨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要通过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侨商、爱护侨商,维护侨益”的良好氛围,为我市“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建设和创新开放发展吸引更多的侨资侨智,不辜负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对外事侨务工作的期待。
今天的发布会即将结束,希望各位媒体记者和在座的各位朋友在今后工作中,对我市外事侨务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元旦佳节即将来临,借此机会提前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幸福!
发布会至此结束!再次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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