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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时间:2016-12-08 11:19:29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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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物价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由为大家解读一下相关政策。

《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出台背景、适用范围、收费内容、退费管理以及收费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是出台背景。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细则。

二是适用范围。《细则》实施范围为连云港市范围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各类养老机构。

三是收费内容及管理方式。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特需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公开告知特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四是收费的制定调整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养老机构享受的政策。养老机构应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是公办养老机构的义务。除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失独、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及伤残军人等应当优先入住,并实行必要的收费优惠政策。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七是收费监管措施。为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规定养老机构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公示、收费变更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质价相符。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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