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市政务办
(2017年7月20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起草了《连云港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6月13日至6月20日以书面形式〈关于征求《连云港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连政务办函〔2017〕5号)充分征求了市法制办等29个相关部门意见。其中6个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23个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与此同时,还专门召开办公会、首席代表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6个部门修改意见
1、发改委修改意见
第四条(一)“代办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建议修改为“代办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涉及的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
2、商务局修改意见
(1)将“为深化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不见面’改革”改为“为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放管服’改革”。
(2)第一条“选派工作人员无偿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改为“受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无偿代其”。
(3)第四条(四)“市政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代办的其他事项”改为“确需代办的其他事项”。
(4)第五条“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下设“连云港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改为“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下设“连云港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简称“市代办中心”)”。
(5)第八条(三)“审批环节确须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派人及时到场。”改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要积极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3、人社局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一条,明确代办人员在代办过程中对知晓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
4、安监局修改意见
(1)第五条代办机构中明确代办中心的人员来源与组成。
(2)将第九条改为:委托服务按下列情况予以中止、终止或办结:
(一)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反馈,并对该委托代办事项予以中止;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项目无法实施或投资者(项目单位)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三)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投资者(项目单位)确认后予以办结。
中止、终止或办结的代办项目,市代办中心应及时归档,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发送给相关行政机关或投资者(项目单位)。
5、市审改办修改意见
(1)第四条(四)建议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市政务办经研究确需代办的其他事项。
(2)第六条(一)建议调整为:……市代办中心经过沟通接洽或部门会审后,确定受理,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正式受理项目代办。
(3)第七条建议建立增加容缺受理制度。
6、市环保局修改意见
第三条建议修改为“代办范围:本市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园区发展定位且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等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23个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
法制办、经信委、水利局、文广新局、气象局、民政局、规划局、交通局、农委、教育局、卫计委、质监局、国土局、消防支队、公安局、烟草局、港口局、建设局、住房局、民防局、城管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
我办对6个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均采纳完善。于2017年6月27日报请市政府印发(连政务办〔2017〕30号),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17日正式印发《连云港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连政办发〔2017〕99号)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http://xxgk.lyg.gov.cn/lygbcms/front/s1/c49/20170726/i43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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