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投诉人无法到场,是否可以委托代办,具体材料是什么?

2024-03-05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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