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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人才购房券发放兑付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连发〔2022〕2号)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连委人才〔2022〕2号),现将连云港市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人才购房券发放兑付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类别

具体分类

资助标准(万元/人)

1

《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A类人才,《关于大力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顶尖人才

200

2

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B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领军人才以及教育英才(A类)、卫生专家(A类)

100

3

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C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以及教育英才(B类)、卫生专家(B类)

50

4

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引进的教育英才(C类)、卫生专家(C类)

30

5

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工匠、特级技师等D类技能人才

20

6

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的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省级技术能手等E类技能人才

15

7

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企业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一流大学及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优势学科毕业生),职业院校引进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工匠、特级技师等D类技能人才

10

注:1.以上人才须为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引进时间以在本市正式参保时间为准,下同)到本市市区工作,本人及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含商铺)且五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2.民办非企业(不含医疗卫生、教育类)参照企业标准享受政策,民办医院、学校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享受政策;3.申领人才须能承诺自使用购房券购房之日起能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4.人才购房券申领有效期为人才引进后的两年内,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申领兑现

(一)人才购房券申领

1.申报。人才购房券通过连云港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网址:http://yzs.lygdj.gov.cn/)常年申报。

2.审核。用人单位、各区(功能板块)人社局、市级主管部门(公安、民政、不动产、人社等部门)按各自权限对人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3.公示。初审通过后,在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进

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后,确定发放人选。

4.升级。尚未兑付购房券的持券人才在学历、职称等晋升后,两年内(以晋升时间为准)可按程序申请购房券升级。

5.更换。已在本市各县(含赣榆区)申领过人才购房券且未兑付使用,工作变动到本市市区的,在引进到本市2年内可按本细则重新申领市区购房券。

(二)人才购房券兑付

1.在市住建局设立人才购房券资金池,用于及时支付购房首付款。

2.人才购房时,填写《连云港市人才购房券兑付申请表》,经工作单位盖章后(工作单位变动的还需现工作单位所属地人社部门盖章),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首付款。

3.房地产企业在上交首付款至住建部门监管账户时,同时上报《兑付申请表》。市住建部门比对购房券、购房网签信息、身份信息一致性及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及时从资金池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监管账户。个人购买二手房的,直接上报《兑付申请表》至住建局产权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交易窗口签订买卖合同,住建局相关部门核实《兑付申请表》、买卖合同、购房券人选名单等相关信息无误后,直接从资金池拨付相应金额。

4.市住建部门在拨付资金后,及时登记购房券使用情况,避免重复使用。及时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备注“人才购房券购房,5年内限制交易”字样,同时标注补贴金额。并及时登记汇总兑付情况,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

5.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根据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在登记系统中及证书上标注“人才购房券购房,5年内限制交易”字样,同时标注补贴金额。完成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反馈至住建部门。

6.购房券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先行拨付。每年度,住建部门将兑付情况汇总后反馈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执行结算,资金及时补充到市人才购房券资金池账户;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7.人才购房券兑付有效期5年(自购房券获批之日起起算),逾期无效。2022年1月1日前获批且尚未兑付的,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8.对于持有购房券的人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无法实现兑付的,可以申请以现金形式兑付:

(1)人才引进来连后结婚,且结婚时配偶已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

(2)人才来连后因政策调整或确不了解政策造成先购房、后申领购房券的。

现金补贴兑付流程及管理要求参照人才购房券执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兑付名单,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审核信息是否人房匹配,无误后在不动产管理系统中统一备注“人才购房券购房,5年内限制交易”字样。

现金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季度发文名单定向拨付。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到位后,由属地人社部门定向拨付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已离连的,不再发放现金补贴。

三、相关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人仅可享受一次购房券政策,且与原安家补贴、共有产权人才房政策互斥。

2.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如夫妻双方均有购房券,可累加使用,但不得交易、转让,只能用于在本市市区购买首套住房时使用。

3.各环节实行限时办结,参与审核的各职能部门需按各自管辖权限,接受个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和咨询,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好所涉材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4.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人才及所在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个人追缴违法违规所得,用人单位限制申报有关人才项目。

5.人才购房券政策所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从各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涉及个人的经费补贴所产生的税费依据相关法律由人才个人申报缴纳。

6.已使用“购房券”购房的人才,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在本市工作未满5年离开的、或有特殊情况确需上市交易所购住房的,根据服务年限按每年20%比例退还购房券补贴,精确到月。2022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适用本细则。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各县(含赣榆区)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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