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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如何处罚?

  • 时间:2017-12-20 12:00:00
  • 来源:三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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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处罚。

2.法律依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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